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5986-5990號 段治富、許蘭、黃鑒全、邱青容、林華秀、王雄浩、盧容照、中山市崇基房地產經營服務有限公司、莫逖、王焯輝、陳金友、申都督、周艷、陳少華、鄭明、宋冬連、李錦能、楊再全、何鎮(zhèn)生李成開、李就開、陳能力、中山市三角鎮(zhèn)國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陳韶寧、許海、周梳維、陳牛高、程瑞合、李廣倫: 本院受理上訴人楊智明、孫迪明、李瑞英、金潔雅、林玉娥、蔡勝財、蔡進華與被上訴人中山市三角鎮(zhèn)國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及你們等79人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5986-5990號民事判決。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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