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2369號 中山市永營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華陽運輸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永營化工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236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本案按上訴人中山市華陽運輸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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