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特174號
梁建明:
本院受理申請人陳大偉與你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和聽證通知書以及民事裁定書等訴訟文書,本院(2018)粵20民特17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diǎn):駁回申請人陳大偉的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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