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6746號 李繼鵬: 本院受理上訴人石洪波與被上訴人張臣、原審第三人李繼鵬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67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粵2072民初14509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張臣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石洪波支付134045.2元。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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