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5818號 嵊州市恒泰電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華帝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鎮(zhèn)江誠帝電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電器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公司采用其它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5818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66號民事判決;二、鎮(zhèn)江誠帝電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高聚能 真低碳”“熱效率提高37%”廣告語進行廣告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四、鎮(zhèn)江誠帝電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華帝股份有限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五、駁回華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360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48600元,華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3100元,鎮(zhèn)江誠帝電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電器有限公司共同負擔55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3600元,華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8900元,鎮(zhèn)江誠帝電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電器有限公司共同負擔47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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