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20民申8-24、48號 惠州市光大置業(yè)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資有限公司、惠州眾望光耀城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徐久釧、楊民捷、賴潤香、彭紫輝、董秋艷、楊改梅、蔣水連、韓啟霞、向義姣、徐德、王芳、劉樹莉、鄭國漢、岳鈺杰、陳軍、林芳、李小武、雷小紅、杜崢嶸與李立、光耀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市鑫來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市眾望集團有限公司、楊鎮(zhèn)古、郭贊樓、郭耀名及你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20民申8-24、4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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