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中中法民二清(算)字第1號 華美加(中山)噴霧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請人廣東佳興投資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華美加(中山)噴霧制品有限公司申請公司清算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2)中中法民二清(算)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準許廣東佳興投資有限公司撤回對華美加(中山)噴霧制品有限公司強制清算的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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