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2956號 中山市可翔照明電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漢石玉電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楊大青、原審被告你公司勞動(dòng)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295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粵2072民初4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xiàng);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粵2072民初4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xiàng)為:中山市漢石玉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向楊大青支付2016年6月9日至8月31日期間工資41000元及解除勞動(dòng)合同經(jīng)濟(jì)補(bǔ)償金393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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