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524號 中山市東升鎮(zhèn)王發(fā)模具五金經營部: 本院受理上訴人曾英與被上訴人吳泰誼以及你單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單位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4524號民事判決書。裁定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粵2072民初6887號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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