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1693號 杜超雄、梁容妹: 本院受理上訴人杜丙根與被上訴人中山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橫欄支行、原審被告杜超雄、梁容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16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粵2072民初321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粵2072民初321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杜超雄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中山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橫欄支行清償借款本金490萬元、正常利息133452.81元、罰息[以本金49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綜合授信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即年利率6.762%水平上加收50%)計收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復(fù)利[以正常利息133452.81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綜合授信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即年利率6.762%水平上加收50%)計收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三、駁回中山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橫欄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836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53369元,由中山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橫欄支行負擔3312元,由杜超雄、杜丙根負擔5005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115元,由杜丙根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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