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2027號 黃文通: 本院受理上訴人高玲敏與被上訴人鄭致湖以及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20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7878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7878號民事判決的第三項;三、駁回被上訴人鄭致湖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受理費(fèi)1598元(鄭致湖已預(yù)交),由黃文通負(fù)擔(dān)(該款黃文通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徑付鄭致湖)。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1598元(高玲敏已預(yù)交),由被上訴人鄭致湖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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