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行終310號 李秀麗: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志和家電制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你住房公積金行政決定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行終310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要點如下: 準許上訴人中山志和家電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上訴人中山志和家電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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