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行終654號 被上訴人:吳小強(qiáng): 本院受理中山志和家電制品有限公司與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吳小強(qiáng)住房積金行政決定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開庭傳票和審理上訴案件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并定于2018年11月12日10時(shí)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由審判員王鵬擔(dān)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高琳、王昕組成,書記員由蕭灑擔(dān)任,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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