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3590號 中山市東方燈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蘇卓華、林轉見、蘇松輝、蘇淑燕、蘇淑萍與上訴人中山市東方燈飾有限公司以及被上訴人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寶迪斯照明有限公司、蘇卓杰、鄧煥瓊、林潤彩、蘇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案號為(2017)粵2071民初20670號】一審已結案,現(xiàn)蘇卓華、林轉見、蘇松輝、蘇淑燕、蘇淑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司送達其上訴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司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如下: 1. 請求法院撤銷原審朱文第一項判決并予以改判,減少應付利息、罰息、復利1000元,即應償還被上訴人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借款本金的利息、罰息、復利(計至2017年11月15日合計應為6293167.52元)。 2. 請求法院變更原審判決主文第二項與第三項判決內(nèi)容,將兩個判決合并變更為“中山市寶迪斯照明有限公司、林轉見、蘇卓華、鄧煥瓊、林潤彩、蘇淑玲、蘇松輝、蘇淑萍、蘇淑燕分別在9000萬元限額內(nèi)對中山市東方燈飾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清償責任(林轉見、蘇松輝、蘇淑萍、蘇淑燕承擔上述保證擔保責任以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 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 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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