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480號 黃朝福、黃朝祿、黃麗華: 本院受理上訴人黃麗萍與被上訴人中山市人民醫(yī)院及你們醫(y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4480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要點:一、上訴人黃麗萍與原審被告黃朝福、黃朝祿、黃麗華應以黃仁玉的遺產在本調解書生效之日代為清償黃仁玉欠被上訴人中山市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療費625069.4元;二、上訴人黃麗萍與原審被告黃朝福、黃朝祿、黃麗華未履行本調解書第一項清償義務,被上訴人中山市人民醫(yī)院有權按本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三、一審案件受理費10129元(中山市人民醫(yī)院已預交),由上訴人黃麗萍與原審被告黃朝福、黃朝祿、黃麗華共同負擔(上訴人黃麗萍與原審被告黃朝福、黃朝祿、黃麗華在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被上訴人中山市人民醫(yī)院);二審案件受理費3650元(黃麗萍已預交),減半收取1825元,由上訴人黃麗萍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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