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申72號
吳輝洪:
本院受理譚海珍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申7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diǎn):駁回譚海珍的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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