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初15號之二 李慶強、原彩萍、中山市沙溪鎮(zhèn)匯隆紅登隆古典家具店、中山市泰德豐五金有限公司、中山市柏域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余慶培、葉偉湘、林潔嫻、劉建釗、李慶偉、陳玉晶: 本院受理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中山市萬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飯,萬隆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初15號之二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駁回被告中山市萬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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