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3969號 梁家明: 本院受理上訴人簡鉆芳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39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17801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梁家明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簡鉆芳清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從2017年9月27日起計至借款清償之日止);三、被上訴人梁家明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簡鉆芳返還律師費7000元;四、駁回上訴人簡鉆芳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520元(上訴人簡鉆芳已預(yù)交),由被上訴人梁家明負擔(dān)(被上訴人梁家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徑付上訴人簡鉆芳)。二審案件受理費2520元(上訴人簡鉆芳已預(yù)交225元),由被上訴人梁家明負擔(dān)(該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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