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3540-3545號 黃新、中山市萬象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中山市潮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葉偉與司徒成強、潘秀紅及你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3540-354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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