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161號 中山市雷元照明有限公司、郭親軍、雷桂秀: 本院受理上訴人胡秋生與被上訴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及原審第三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雷元照明有限公司、郭親軍、雷桂秀執(zhí)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416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準(zhǔn)許胡秋生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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