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5728號 中山市三鄉(xiāng)鎮(zhèn)通永百貨商店: 本院受理上訴人邵天玉與被上訴人中山市三鄉(xiāng)鎮(zhèn)通永百貨商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店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店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57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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