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7444號
中山市海龍化工實業(yè)有限公司、廖亞輝、徐海燕: 本院受理上訴人廣東眾聯興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及原審被告中山市海龍化工實業(yè)有限公司、廖亞輝、徐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74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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